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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ACH法规附件17新增对十溴联苯醚的限制


欧盟委员会2017年2月9日发布EU 2017/277号条例,修订REACH附件XVII。修订了第67项 - 十溴联苯醚。自2019年3月2日起,十溴联苯醚不得作为物质、混合物、物品(含量大于等于0.1%)被制造或将其投放到市场中。另请注意,此限制不适用于2011/65 / EU指令(RoHS)范围内的产品。


新增内容

67.十溴联苯醚(decaBDE)

CAS No.: 1163-19-5 EC No.:  214-604-9

1.自2019年3月2日起,不得制造该物质或将其投放市场。2.以下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,且以下产品含有该物质不得投放市场:

a)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;

b)混合物;

c)2019年3月2日起,在物品或物品的部件中含量大于等于0.1%。

3.以上第1及2段不适用于以下将或已经使用本物质、作为其他物质或混合物成分的的产品:

a)在2027年3月2日前用于飞行器的生产过程;

b)供以下产品使用的零配件的生产:i.2027年3月2日前生产的飞行器;ii.于2019年3月2日前生产的:在2007/46/EC范围内的机动车辆,在(EU) No 167/2013法规范围内的农业和林业用车,在2006/42/EC指令范围内的机械设备。

4.以上第2(c)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:

a)于2019年3月2日前投放市场的物品;

b)符合上述第3(a)段要求生产的飞行器;

c)符合上述第3(b)段要求生产的飞行器、车辆或机械设备的零部件;

d)指令2011/65/EU范围内的电子电气设备。

5.上述“飞行器 ”是指以下任一产品:

a) 根据欧洲(EU) No 216/2008法规所核发之型别检定证生产的、或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(ICAO)缔约国相关法规颁布的设计认可生产的民用飞行器;或已获得由ICAO缔约国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颁布的适航证的民用飞行器;

b) 军用飞行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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